我最终放了句狠话:“姐,你要是不同意,我只能把你们全部告上法庭,你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带走我女儿,你们就是犯法,你们就是拐卖罪,你们还要赔偿我这么多年损失。”
由于当年她们心虚,还是有些害怕,同意了我们相认和往来,她和我要十万元抚养费,并且不能把珍珍带走。
我同意给她钱。毕竟,他们养了珍珍二十年,何况我年轻时做小买卖,有着一笔积蓄,两个女儿日子过得也富裕,不需要我补贴,用十万换回女儿的心和交往自由,我愿意。
这件事最终谈妥了,我希望珍珍能和我们在这边一起逛几天,我们就回去了,她们和珍珍都同意了。
那天晚上我们娘四个还有珍珍的儿子,我们开心的去逛逛商城,吃美食,看着三个女儿团聚在一起我心满意足,二十年我对这个女儿失而复得。
几天时间过得太快,珍珍这几日也和我们处出了感情,我希望这次珍珍能回去和我们一起去玩几天,认认家门,珍珍欣然同意,突然多出了两个亲姐,我看出她也感到幸福和快乐。
珍珍过得很清苦,大姑姐家住的是廉租房,屋子很狭小,我和女儿的生活还算富裕,也想着以后能帮帮她,珍珍也愿意和我们一起回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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