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分手费”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同居,夹看学长的巨大写作业 |
发布时间:2022-07-17 08: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
近段时间,歌手霍某前女友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采取 刑事强制方法后又被取保候审的新闻引起了"大众的存眷 。明星与他人在结束情感 纠葛后,被对方索要一定命 额的金钱赔偿 ,或者对方因双方曾有经济往来(如合作经营等),而索要自己“应得利益”的新闻屡见不鲜,有的人还因此被控敲诈勒索罪。而如何从司法 角度看待这类现象也颇为"大众存眷 。 依据 刑律例 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 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相要挟,使之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家当 性利益的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的认定,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敲诈者是否不法 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家当 性利益;二是是否让对方产生 恐惧心理。就前者而言,重点在于其占有他人财物有没有正当 的来源和依据,如果是基于某种正当 理由,那么至少不组成 敲诈勒索罪。如妇女被他人性侵后以举报相威胁索要一定的赔偿,不克不及 组成 敲诈勒索罪。因为该妇女被性侵后依法享有索要民事赔偿的权利。 而在明星艺人被敲诈的案件中,索要巨额“分别 费”的“前任”是否属于行使正当权利,仍然需要具体剖析 。 司法实践中,“分别 费”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同居、爱情结束分别 时,一方赐与 另外一方一定命 额的家当 或精神损失赔偿 。我国司法 没有就分别 费进行明确规定 ,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愈发获得 社会认可的情势下,从公平 原则出发 ,司法对“‘出轨’一方主动赐与 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存在认同的趋势。一般说来,若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约定因爱情终止赐与 一定的分别 费正当 有效,但如果许诺 后实际并没有赐与 ,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继续支付。以近日媒体报道的陈某案为例,若真如报道所言,双方涉及数百万分别 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陈某一方持有证明记录,但如果霍某不进行支付,陈某的主张也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不过 ,如果陈某认为霍某的行为对其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了巨大损害,亦有权利主张对方给付一定命 额的赔偿 ,况且陈某的索要行为还有对方许诺 为证。至于数额若干 ,完全是其小我 诉讼权利,其行使民事哀求权自己 并不违法。哪怕索取再大的数额,对方也可以不睬 ,由法院裁决即可。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部分 恐怕还在于第二点,即一方以恶害相通告,让对方产生 恐惧心理。实践傍边 ,由于此类案件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一般不存在以暴力相威胁,更为常见的要挟方法 是举报对方涉嫌违法犯法 ,或者对具有道德瑕疵的小我 隐私(如出轨)进行曝光等,以此让对方感触感染 到名誉即将受到严重损害的危险。 在司法 上,由于要挟的实质 是让对方产生 恐惧心理,所以,这种以恶害相通告,只要足以使人产生 恐惧心理即可。并且 ,以恶害相通告,并不要求要挟行为自身具有违法性,如敲诈者知道对方犯法 的事实,遂以向司法机关密告 威胁而索取财物,即使举报正当 ,同样组成 敲诈勒索。也就是说,要挟(即以恶害相通告)的司法 性质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正当 的内容,也可以是违法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犯法 行为,“使人产生 恐惧心理”必须 达到 异常 畏惧 的水平 ,不克不及 理解为一般的心理不适或者不快。纯真 使对方产生 困惑,或者无理纠缠的行为未必成立敲诈勒索犯法 。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诉 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酬劳就不返还财物,则不组成 敲诈勒索罪。 一般来说,"大众对娱乐圈"大众人物具有较普通人严苛的道德评判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事件中的一方如果通过剪辑截图等方法 刻意对症结 信息进行隐瞒,从而引导舆论导向,使得"大众人物作为“错误 方”遭到“网暴”,切实其实 会使其产生 恐惧心理。但如前文所述,组成 敲诈勒索罪还需具有不法 占有财物的目的,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和依据向另一方索要“分别 费”等利益,也需要司法机关仔细查明。 其实,一些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在明星艺人被索要分别 费等家当 利益的案件中,无论是对不法 占有目的的判断,照样 对要挟手段的认建都 有其特殊性,一刀切地界定为敲诈勒索犯法 未必妥当。刑法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地 ,让这样的纠葛去走民事诉讼途径,该起诉索赔的起诉索赔,该哀求赔偿名誉损害的,去哀求名誉损害,或许会有更好的司法 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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