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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少女被害事件:被迫卖淫致死案宣判,被害人家属上诉

发布时间:2019-12-10 16: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陕西神木少女被迫卖淫致死案今日一审宣判:涉事6人(均属未成年人)获刑。
 
被害女孩家属向媒体表示,事发后一年多,涉案人员家属从未致歉。将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严惩凶手,并将追究涉案嫖娼人员刑事责任。
 
 
 
01
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白某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张某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乔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李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35591.3元。
 

02
家属:继续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白某鹤、张某豪、贺某、乔某国强迫被害人卖淫,又长时间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强迫李某某卖淫的行为还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豪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伟伙同他人盗窃、帮助他人肢解尸体,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六被告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在杀人解尸之后继续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犯强迫卖淫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白某鹤、贺某、张某豪、乔某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李某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系未成年犯罪,应从轻处罚之意见被法院采纳,杨某,张某豪,李某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认罪的情节,经查属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张某豪辩护人认为两人属从犯,经查,贺某主动联系被害人,且二人在殴打被害人中积极主动,本案不分主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来自新京报报道)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害女孩家属表示不满意,将继续上诉。
 
于此同时,除了六名被告,涉案嫖客韩某某系本案嫖娼人员,在和女孩发生关系后,因拒付费用导致女孩被殴打致死,家属表示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某某教唆杨某等未成年人,让他们去学校给他找处女”。被害女孩父亲说,“女儿的死跟韩某某有直接关系。”
 
此前,韩某某涉嫌强奸案,在另案调查过程中,认定不构成犯罪,最终终止侦查,被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后释放。
 

03
问题少年“团伙作案背后”
 
我记得在陕西神木少女被害案发生之后,新京报曾经做过一期深度调查,关于这群未成年的少年犯们“圈子”背后的问题。
 
试图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探究未成年人(团伙)聚众伤人事件背后的潜在因素。
 
刘雨(被害少女化名)被害两个月后,记者在神木见到了一群15到17岁的少年,他们在不同场合见过刘雨,也和几名嫌疑人的圈子多有交集。他们有的已经辍学,有的行将离校。他们并不觉得刘雨完全属于这个圈子,“她是会把作业带到KTV,我们玩、她写字的那种。”(新京报报道)
 
这群少年往往都存在几个共性特征,比如家庭管教的缺失(多数因为家中贫困父母打工而疏于管教)、学校教育的缺失(早年辍学的经历)、过早的社会经历(辍学打工混社会圈子)。
 
神木当地有一些小混混“圈子”,多的有上百人,最少的才几个人。所谓“圈子”内大多有“规则”,加入需先交钱、挨打,出事团队会帮忙处理。几名嫌犯都是“圈子”里的人。(澎湃新闻报道)
 
圈子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他们的保护伞。
 
他们一起抽烟、喝酒、泡吧、唱K,一起摸爬滚打谋生计,一起犯下了如此滔天的罪行。
 
9月23日,15岁的初三女生刘雨被3个同龄人灌醉,带到朋友家中。在那里,5个岁数相似的男女将刘雨的衣服脱光,用皮带抽打,并踩踏她的胸口。第二天早上,他们发现女孩已经死去多时。
 
在法庭上,他们接受审判的时候,又似乎没有表现出悔过之意。
 
刘雨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庭审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罪悔罪态度不好。
 
同时他们的家属也从未表达歉意。至今,一年多了,被害女孩的尸体仍在殡仪馆没有下葬,原因是费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04
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保护谁?
 
早前的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少女案,引起关注。争议的焦点也是在于:当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如何惩治?
 
大连的案子,因距离14周岁还差2个月,最终13岁少年被依法收容教养。这个结果似乎不被大家所接受,我在之前的文章里,也提到:因年龄不足(不负刑事责任),仅这一个判定因素,确不合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如不满18周岁,则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今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讨论过程中也是出现了不同意见,其实也证明了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存在争议性的矛盾。
 
最终公示出来的修订草案,公开征集社会征意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而问题的核心关键,其实说到底,还是在刑法,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上。究竟年龄的一刀切,合不合理?合不合适?多少岁才合适?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旨在教育、感化。
 
而法律,或者说司法存在意义在于真正的解决社会问题,并且作为一种“最佳”的解决途径,需要不断的修正、修订,以确保公信力和公正性。
 
至于“教育”,赶在“出事”之前发挥应有的效用,也是远远大于事后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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