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5 19: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
原题目 :(受权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五章 保障方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司法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履行职责,建设强年夜 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维护国度 平安和社会稳定,掩护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 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合 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依照 多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加快建设成长 ,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担当 执勤、处置惩罚突发社会平安事件、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付与 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应当遵守宪法和司法 ,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司法 的有关规定 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司法 掩护 。
第六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进献 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司法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 赐与 表扬 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进献 的小我 和组织,依照有关司法 、律例 的规定 赐与 表扬 和奖励。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实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司法 另行规定 。
第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司法 、律例 规定 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由内卫军队 、机动军队 、海警军队 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内卫军队 依照 行政区划编设,机动军队 依照 任务编设,海警军队 在沿海地区 依照 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具体编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平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平时与人民解放军配合 加入 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法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第十一条 中央国度 机关、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度 机关、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政府因重年夜 运动 平安守卫 、处置惩罚突发社会平安事件、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协助的,应当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提出需求。
执勤目标单位 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提出需求。
第十二条 调感人 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任务,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依照 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法度模范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遇有重年夜 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平安或者公民 人身家当 平安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 采取 行动并同时申报 。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依据 执行任务需要,加入 中央国度 机关、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 实施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 中央国度 机关、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勤、处置惩罚突发社会平安事件、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务,执勤目标单位 可以对在本单位 担当 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主要担当 下列执勤任务:
(一)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年夜 运动 的平安守卫 ;
(三)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焦点 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合 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界限 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度 平安机关依法执行拘捕 、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 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军工单位 等执勤目标单位 执行押运任务。
前款规定 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 ,依照国度 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介入 处置惩罚骚乱 、暴动 、骚乱、不法 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主要担当 下列任务:
(一)守卫 重要目标平安;
(二)封锁、控制有关场合 和途径 ;
(三)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法 行为;
(四)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介入 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主要担当 下列任务:
(一)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以及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
(二)协助公安机关拘捕 、追捕恐怖活感人 员;
(三)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
(四)介入 处置惩罚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对象 事件。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介入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主要担当 下列任务:
(一)介入 搜寻、营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介入 危险区域、危险场合 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介入 排除、控制灾情和险情,防备 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介入 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介入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 下列方法:
(一)对进出警戒区域、通过警戒哨卡的人员、物品、交通对象 等依照 规定 进行检查;对不允许进出、通过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通过的,采取 需要 方法予以制止;
(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对有违法犯法 嫌疑的人员就地 进行盘问并检验 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对象 进行检查;
(三)协助执行交通管束 或者现场管束 ;
(四)对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及公民 人身家当 平安、危害公共平安或者执勤目标平安的,采取 需要 方法予以制止、带离、驱散;
(五)依据 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 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以及与执行任务相关的场合 实施需要 的侦察。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明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度 平安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惩罚 :
(一)正在实施犯法 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平安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平安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 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协助公安机关、国度 平安机关和监狱等执行拘捕 、追捕任务,依据 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法 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法 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合 、交通对象 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惩罚突发社会平安事件、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司法 、律例 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遇有妨碍 、干扰的,可以采取 需要 方法排除阻碍、强制实施。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需要采取 方法的,应当严格控制在需要 限度内,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的,应被选 择有利于最年夜 水平 地掩护 小我 和组织权益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对象 ;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小我 和组织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交通对象 以及其他物资、器材,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清偿 或者恢回覆复兴 状,并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赐与 赔偿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出境执行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等任务,依照有关司法 、律例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 执行。
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屈服 命令、听从指挥,依法履职尽责,坚决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有公民 的人身家当 平安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第二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
(二)违反规定 使用警械、武器;
(三)不法 剥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法 检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对象 、住所、场合 ;
(四)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控制的对象;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
(六)容隐 、纵容违法犯法 运动 ;
(七)泄露国度 秘密、军事秘密;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依照 规定 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依照 规定 使用摄录器材录像取证、出示证件。
第三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 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气 习惯。
第五章 保障方法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任务,中央国度 机关、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 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通报下列情报信息:
(一)社会平安信息;
(二)恐怖事件、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三)气象、水文、海洋情况 、地舆 空间、灾害预警等信息;
(四)其他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
中央国度 机关、县级以上处所 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采取 联通平安信息网络和情报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库等方法 ,提供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及数据资源。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依法运用。
第三十三条 国度 建立与经济社会成长 相适应、与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担当 任务和建设成长 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列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 执勤目标单位 及其上级主管部分 应当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为担当 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需要 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在有毒、粉尘、辐射、噪声等严重污染或者高温、低温、缺氧以及其他恶劣情况 下的执勤目标单位 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与执勤目标单位 工作人员同等的掩护 条件和福利补贴 ,由执勤目标单位 或者其上级主管部分 赐与 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的专用标记 、制式服装、警械装备、证件、印章,依照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 监制和配备。
第三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应当依据 执行任务的需要,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和训练,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依照 国度 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 赐与 抚恤优待。
第三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依法执行任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赐与 需要 的支持和协助。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任务赐与 协助的行为受司法 掩护 。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遭受家当 损失的,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赐与 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赔偿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应当对所属单位 和人员执行司法 、律例 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惩罚突发社会平安事件、防备 和处置惩罚恐怖运动 、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 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依照 有关规定 将处置惩罚 结果反馈检举人、控告人或者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 。
第七章 司法 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赐与 处罚 。
第四十四条 妨碍 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 治安治理 处罚 :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的交通对象 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不法 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专用标记 、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律例 定,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由司法 另行规定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防卫作战任务,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执行戒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文职人员在执行本律例 定的任务时,依法履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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