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青网报道:6月25日上午九点,湖南农业大学大三学生江仪接到诈骗电子的电话,称江仪的银行账户已欠数万元,并且要求她转账到一个指定账户上,江仪称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诈骗分子便让她去网贷平台借款,为了博取江仪的信任,诈骗分子还先转3100元给江仪,让江仪从网贷贷出款项后再一起转到指定账户。江仪此后意识到不对,便往银行赶,在前往银行的过程中,诈骗分子还不断威胁她要立刻转钱,不然要告她让她坐牢。最后,银行人员了解情况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件正在侦查办理中。
首先,在这里,笔者要为江仪的机智聪明点赞,江仪在短短时间内能够意识到是诈骗分子的套路,避免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其次,江仪的此举还大大打击了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得诈骗分子偷鸡不成蚀把米,让诈骗分子体会到经济损失的感觉。同时,江仪及时向银行和公安部门反映情况的行为,也避免了自己的账户因可能涉及电信诈骗而被公安机关冻结。
那么,有网友会问,诈骗分子转给江仪的这3100元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就是江仪的个人所有呢?还是应当返还给诈骗分子?看看我国法律有何相关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就此事件而已,诈骗分子转给江仪这3100元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成功取得江仪的信任后,使江仪从网上贷款之后转给他们,从而诈骗江仪的钱款。因此,该笔钱应当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所以,该笔款项既不是江仪的个人所有,也不应当转还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转给江仪的3100元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扣押,在案件侦破且法院定罪量刑之后,该笔款项应当上缴国库,予以没收。
笔者认为,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虽然层出不穷,但我国公安机关的反诈宣传和反诈力度也是在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经过公安机关的反诈宣传后,具备一定的反诈意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平时要多注意学习一些反诈知识,提升自己的反诈意识,这样才能够识别出诈骗分子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使诈骗分子无缝可入,无机可乘。
以上观点仅是笔者个人观点,受认知水平所限可能存在错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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