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5 19: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
原题目 :(受权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司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颁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司法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治理 ,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掩护 和利用档案,提高等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度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办事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掩护 、利用及其监督治理 运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曩昔 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及小我 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运动 直接形成的对国度 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各类 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合 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公民 经济和社会成长 计划 ,将档案事业成长 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成长 与公民 经济和社会成长 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平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度 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公民 都有掩护 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度 勉励 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立异 ,增进 科技结果 在档案收集、整理、掩护 、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度 采取 方法,加强档案宣布道 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度 勉励 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度 勉励 社会力量介入 和支持档案事业的成长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掩护 、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进献 的单位 和小我 ,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赐与 表扬 、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度 档案主管部分 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计划 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处所 档案主管部分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治理 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治理 本单位 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 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度 机关依据 档案治理 需要,在职责范围 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处所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治理 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担 范围 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度 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部队 建设,提高等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十二条 依照 国度 规定 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治理 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度 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下列资料 ,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
(一)反应 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运动 的;
(二)反应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办事 运动 ,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办事 运动 的;
(四)反应 历史上各时期国度 治理运动 、经济科技成长 、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情况 的;
(五)司法 、行政律例 规定 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办事 机构等单位 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 保存 本单位 相关资料 。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资料 ,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按期 向本单位 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治理 ,任何小我 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度 规定 不得归档的资料 ,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按期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度 规定 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 政府信息的单位 解决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依照 档案利用规定 解决 。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产生 机构更改 或者撤销、归并 等情形时,应当依照 规定 向有关单位 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 、代存等方法 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 保存 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司法 、行政律例 的规定 ,可以由上述单位 自行治理 。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 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配合 研究、编辑 出版 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治理 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配置适宜档案保存 的库房和需要 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平安;采取 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治理 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平安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平安风险治理 ,提高等案平安应急处置惩罚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度 秘密的档案的治理 和利用,密级的变革 息争 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度 秘密的司法 、行政律例 规定 解决 。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 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 以及销毁档案的法度模范 和法子,由国度 档案主管部分 制定。
禁止修改 、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办事 机构等单位 和小我 形成的档案,对国度 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 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相符 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平 安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 可以赐与 赞助 ,或者经协商采取 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平安的方法;需要 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度 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度 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度 档案馆应当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赐与 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度 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法子,由国度 档案主管部分 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解决 。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办事 的,应当与相符 条件的档案办事 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办事 的范围 、质量和技术标准 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办事 治理 制度,遵守有关平安保密规定 ,确保档案的平安。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度 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解决 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度 档案主管部分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运动 相关档案收集、整理、掩护 、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运动 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运动 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颁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度 平安或者重年夜 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度 勉励 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法子由国度 档案主管部分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法 按期 颁布 开放档案的目录,赓续 完善利用规矩 ,立异 办事 形式,强化办事 功能 ,提高办事 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 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
单位 和小我 持有正当 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 开放利用的,单位 和小我 可以向档案主管部分 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分 应当及时查询访问处置惩罚 并将处置惩罚 结果告诉 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小我 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司法 、行政律例 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依据 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 国度 有关规定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保存 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 或者移交单位 配合 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 或者保管单位 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 和小我 ,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 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度 所有的档案,由国度 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颁布 ;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 和小我 无权颁布 。非国有企业、社会办事 机构等单位 和小我 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颁布 。
颁布 档案应当遵守有关司法 、行政律例 的规定 ,不得损害国度 平安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当 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依据 自身条件,为国度 机关制定司法 、律例 、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 出版 档案资料 ,在不合 范围 内刊行 。
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治理 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国度 勉励 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运动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成长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成长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焦点 价值不雅 。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成长 计划 ,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结果 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平安保存 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 方法保障档案信息平安。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治理 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法度模范 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治理 法子由国度 档案主管部分 会同有关部分 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度 勉励 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相符 平安治理 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平安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 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度 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办事 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分 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分 依照司法 、行政律例 有关档案治理 的规定 ,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治理 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治理 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平安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 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分 依据 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相符 平安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 和小我 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发明 本单位 存在档案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 解救 方法,消除档案平安隐患。产生 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分 申报 。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分 发明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平安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 和小我 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分 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分 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惩罚 。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分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 法定的职权和法度模范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平 、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进程 中知悉的国度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小我 隐私。
第七章 司法 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 或者小我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 处罚 :
(一)丧失 属于国度 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缮写 、复制、颁布 属于国度 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不法 转让属于国度 所有的档案的;
(四)修改 、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 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纠正 而拒不纠正 的;
(七)不按规定 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平安隐患而不采取 解救 方法,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平安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产生 档案平安事故后,不采取 抢救方法或者隐瞒不报、拒绝查询访问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 赐与 警告,并对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办事 企业在办事 进程 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 赐与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或者小我 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 赐与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律例 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分 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分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律例 定,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家当 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 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治理 法子。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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