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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19: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原题目 :(受权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 法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 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罚 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罚

  第四章 政务处罚 的法度模范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司法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罚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增进 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赐与 政务处罚 的运动 。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赐与 处罚 。处罚 的法度模范 、申诉等适用其他司法 、行政律例 、国务院部分 规章和国度 有关规定 。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 治理 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赐与 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罚 。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依照 治理 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治理 、监督,依法赐与 违法的公职人员处罚 。

  监察机关发明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赐与 处罚 而未赐与 ,或者赐与 的处罚 违法、欠妥 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赐与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司法 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 ,以司法 为准绳,赐与 的政务处罚 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水平 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赐与 公职人员政务处罚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惩罚 恰当、法度模范 正当 、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司法 掩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法度模范 ,不受政务处罚 。

  第二章 政务处罚 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罚 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年夜 过;

  (四)降级;

  (五)夺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罚 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年夜 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夺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罚 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罚 期自政务处罚 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配合 违法,依据 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司法 责任,分手 赐与 政务处罚 。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 、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赐与 政务处罚 。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赐与 政务处罚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查询访问,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 方法,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配合 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帮助 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司法 、律例 规定 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罚 。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介入 违法运动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示 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罚 。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赐与 政务处罚 :

  (一)在政务处罚 期内再次有意 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罚 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扑灭 证据的;

  (四)容隐 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司法 、律例 规定 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有意 犯法 被判处管束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跨越 三年的;

  (三)因犯法 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 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法 被判处管束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夺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然则 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法 被单处罚 金,或者犯法 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的,予以夺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手 确定政务处罚 。应当赐与 两种以上政务处罚 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罚 ;应当赐与 夺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罚 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罚 期以上、多个政务处罚 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罚 期,然则 最长不得跨越 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不得重复赐与 政务处罚 和处罚 。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 赐与 组织处置惩罚 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赐与 政务处罚 。

  第十八条 担负 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撤职、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赐与 政务处罚 。

  第十九条 公事 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 员法》治理 的人员在政务处罚 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年夜 过、降级、夺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夺职的,依照 规定 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司法 、律例 授权或者受国度 机关依法委托治理 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事 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中从事治理 的人员,在政务处罚 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亭 和职员品级 、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年夜 过、降级、夺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品级 。被夺职的,降低职务、岗亭 或者职员品级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治理 人员在政务处罚 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亭 品级 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年夜 过、降级、夺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品级 。被夺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亭 品级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治理 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年夜 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治理 的人员受到政务处罚 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 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 、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 直接赐与 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 赐与 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亭 、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置惩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的人员,未担负 公事 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 员法》治理 的人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 处置惩罚 。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置惩罚 的,不得录用为公事 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 员法》治理 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度 家当 或者不该 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亭 和职员品级 、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 、组织按规定 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罚 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 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罚 ,在政务处罚 期内有悔改表示 ,并且 没有再产生 应当赐与 政务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罚 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亭 和职员品级 、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罚 影响。然则 ,解除降级、夺职的,不恢回覆复兴 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亭 和职员品级 、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赐与 政务处罚 ,然则 可以对其立案查询访问;依法应当予以降级、夺职、开除的,应当依照 规定 相应调剂 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置惩罚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置惩罚 。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度 声誉的言论的;

  (二)加入 旨在否决 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度 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 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度 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年夜 决策安排 的;

  (四)加入 不法 组织、不法 运动 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加入 民族决裂 运动 的;

  (六)利用宗教运动 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度 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谋划 者、组织者和主干 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揭橥 否决 宪法确立的国度 指导思想,否决 中国共产党领导,否决 社会主义制度,否决 革新 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依照 规定 请示、申报 重年夜 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违反小我 有关事项申报 规定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

  修改 、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小我 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年夜 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转变 集体作出的重年夜 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 出境或者解决 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违反规定 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历久 居留许可的,予以夺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亭 和职员品级 、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袭击 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行贿 、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行贿 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依照 规定 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运动 ,且不屈服 职务调剂 的,予以夺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平 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平 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平 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 支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一)违反规定 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 、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 ,在公事 接待、公事 交通、会议运动 、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 、超范围 的;

  (三)违反规定 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 从事或者介入 营利性运动 ,或者违反规定 兼任职务、领取待遇 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容隐 黑恶势力运动 的,予以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

  (一)违反规定 向治理 办事 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治理 办事 运动 中有意 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治理 办事 运动 中态度恶劣粗暴 ,造成不良效果 或者影响的;

  (四)不依照 规定 公开工作信息,侵犯治理 办事 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效果 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治理 办事 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效果 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效果 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度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正当 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权要 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度 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小我 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年夜 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夺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 有欠妥 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介入 或者支持迷信运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介入 打赌 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 、赡养 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打赌 ,组织、支持、介入 卖淫、嫖娼、色情淫乱运动 的,予以夺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度 和人民利益的,可以依据 情节轻重赐与 相应政务处罚 。

  第四章 政务处罚 的法度模范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查询访问,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查询访问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 和小我 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 和小我 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不法 方法 收集证据。以不法 方法 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赐与 政务处罚 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查询访问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赐与 政务处罚 的依据告诉 被查询访问人,听取被查询访问人的陈述 和申辩,并对其陈述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查询访问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取。不得因被查询访问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查询访问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依据 下列不合 情况,分手 作出处置惩罚 :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依据 情节轻重,依照 政务处罚 决定权限,履行规定 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克不及 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相符 免予、不予政务处罚 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罚 决定;

  (四)被查询访问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法 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置惩罚 。

  第四十五条 决定赐与 政务处罚 的,应当制作政务处罚 决定书。

  政务处罚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 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罚 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罚 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罚 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罚 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 人和被处罚 人所在机关、单位 ,并在一定范围 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依据 被处罚 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诉 相关的机关、单位 。

  第四十七条 介入 公职人员违法案件查询访问、处置惩罚 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躲避 ,被查询访问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躲避 :

  (一)是被查询访问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负 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查询访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平 查询访问、处置惩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躲避 ,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介入 违法案件查询访问、处置惩罚 人员的躲避 ,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明 介入 违法案件查询访问、处置惩罚 人员有应当躲避 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躲避 。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据 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律例 定赐与 政务处罚 。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应当赐与 政务处罚 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查询访问核实后,依照本法赐与 政务处罚 。

  监察机关依据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作出政务处罚 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转变 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罚 决定产生 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据 转变 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置惩罚 。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年夜 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夺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撤职、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夺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年夜 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赐与 政务处罚 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年夜 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年夜 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依据 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查询访问的案件,查询访问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 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治理 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查询访问,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查询访问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查询访问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 及上级机关、单位 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罚 或者解决 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查询访问中发明 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 规定 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罚 的,应当将政务处罚 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罚 的,应当由人事部分 依照 治理 权限在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后一个月内解决 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革 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解决 期限,然则 最长不得跨越 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明 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罚 决定确有毛病 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一直 止原政务处罚 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罚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罚 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罚 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法度模范 ,影响案件公平 处置惩罚 的;

  (三)超出 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罚 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革 原政务处罚 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革 :

  (一)适用司法 、律例 确有毛病 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毛病 的;

  (三)政务处罚 欠妥 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罚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司法 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罚 决定被变革 ,需要调剂 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亭 和职员品级 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依照 规定 予以调剂 。政务处罚 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依照 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亭 和职员品级 支配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亭 和职员品级 ,并在原政务处罚 决定颁布 范围 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毛病 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罚 或者减轻政务处罚 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

  第六章 司法 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分 责令纠正 ,对该机关、单位 赐与 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 处置惩罚 。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 、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分 ,任免机关、单位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 ,依法赐与 处置惩罚 :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罚 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查询访问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查询访问人员进行袭击 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律例 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 处置惩罚 :

  (一)违反规定 处置惩罚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查询访问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查询访问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吵架 、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查询访问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 处置惩罚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 采取 查询访问方法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干与查询访问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 产生 办案平安事故,或者产生 平安事故后隐瞒不报、申报 失实、处置惩罚欠妥 的;

  (九)违反躲避 等法度模范 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置惩罚 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律例 定,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分 依据 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罚 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依据 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其时 的规定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产生 时的规定 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其时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产生 时的规定 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其时 的规定 处置惩罚 ,然则 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依据 本法处置惩罚 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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