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绍芳)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国度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并宣布 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对保健食品名称命名的基来源基础 则和不得含有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
据了解,该指南依据 《保健食品注册与立案 治理 法子》(以下简称《法子》)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司法 律例 、规章规范和标准 制定,旨在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立案 产品 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其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立案 产品 的命名。
指南中明确规定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应反应 产品 的真实属性,简明简要 ,通俗易懂,相符 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指南另有规定 的除外。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商标应相符 《法子》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审定 使用范围 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 。如保健功能 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原料名称应与国度 标准 规定 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度 标准 的,应与处所 标准 、行业标准 等规定 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克不及 产生 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 的寄义 。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跨越 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 配方依据、各原料功能 主次、用量高低 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 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注解 产品 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 的,应结合原料标准 、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注解 产品 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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